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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主要指標
指 標 | 2015年 | 2020年 | 累計增加值 | 屬性 |
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件) | 6.3 | 12 | 5.7 | 預期性 |
PCT專利申請量(萬件) | 3 | 6 | 3 | 預期性 |
植物新品種申請總量(萬件) | 1.7 | 2.5 | 0.8 | 預期性 |
全國作品登記數量(萬件) | 135 | 220 | 85 | 預期性 |
年度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億元) | 750 | 1800 | 1050 | 預期性 |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數量(萬件) | 29 | 44 | 15 | 預期性 |
規模以上制造業每億元主營業務收入有效發明專利數(件) | 0.56 | 0.7 | 0.14 | 預期性 |
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額(億美元) | 44.4 | 100 | 55.6 | 預期性 |
知識產權服務業營業收入年均增長(%) | 20 | 20 | - | 預期性 |
知識產權保護社會滿意度(分) | 70 | 80 | 10 | 預期性 |
注:知識產權使用費出口額為五年累計值。 |
三、主要任務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完善知識產權強國政策體系,全面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水平,全方位多層次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
(一)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改革。積極研究探索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努力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性成果。支持地方開展知識產權綜合管理改革試點。建立以知識產權為重要內容的創新驅動評價體系,推動知識產權產品納入國民經濟核算,將知識產權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考核體系。推進簡政放權,簡化和優化知識產權審查和注冊流程。放寬知識產權服務業準入,擴大代理領域開放程度,放寬對專利代理機構股東和合伙人的條件限制。加快知識產權權益分配改革,完善有利于激勵創新的知識產權歸屬制度,構建提升創新效率和效益的知識產權導向機制。
(二)嚴格實行知識產權保護。加快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制修訂,構建包括司法審判、刑事司法、行政執法、快速維權、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格局。充分發揮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作用,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以充分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為指引,進一步加大損害賠償力度。推進訴訟誠信建設,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強化行政執法,改進執法方式,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對制假源頭、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的查處力度,為創新者提供更便利的維權渠道。加強商標品牌保護,提高消費品商標公共服務水平。規范有效保護商業秘密。持續推進政府機關和企業軟件正版化工作。健全知識產權糾紛的爭議仲裁和快速調解制度。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引導企業強化主體責任。深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區域協作和國際合作。
(三)促進知識產權高效運用。突出知識產權在科技創新、新興產業培育方面的引領作用,大力發展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完善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工作機制,深入開展知識產權評議工作。加大高技術含量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力度。創新知識產權運營模式和服務產品。完善科研開發與管理機構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識產權專員派駐機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服務標準,完善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完善“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機制,深入推進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試點。推動產業集群品牌的注冊和保護,開展產業集群、品牌基地、地理標志、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培育試點示范工作。推動軍民知識產權轉移轉化,促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
四、重點工作
(一)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1.加快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建設。加快推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配套法規、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制修訂工作。適時做好地理標志立法工作,健全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中醫藥、新聞作品、廣播電視節目等領域法律制度。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和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制度,健全國防領域知識產權法規政策。
2.健全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制度。研究完善商業模式和實用藝術品等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研究“互聯網+”、電子商務、大數據等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研究新媒體條件下的新聞作品版權保護。研究實質性派生品種保護制度。制定關于濫用知識產權的反壟斷指南。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明確商業秘密和侵權行為界定,探索建立訴前保護制度。
專欄1 知識產權法律完善工程 |
推動修訂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專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推進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根據專利法、著作權法修改進度適時推進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配套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修訂。完成專利代理條例和國防專利條例修訂。 支持開展立法研究。組織研究制定知識產權基礎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在民事基礎性法律中進一步明確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原則、一般規則及重要概念。研究開展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生物遺傳資源獲取管理條例以及中醫藥等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 |
(中訊財務摘錄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于1991年5月6日經國務院批準,1991年7月2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共34條,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6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中文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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